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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刊登-民眾日報登報|太平洋日報登報 ... 催告(支票、股票、證券、票據等遺失)、法院法拍屋拍賣公告、法院民事判決/海外版公告

法拍公告刊登-刊登太平洋日報寄送三份報紙及收據-5656公告

法拍公告刊登注意事項:

拍賣公告內容如有錯誤請通知法院更正。 

債權人在拍賣日期前如未按時刊登即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1款規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

 

法拍公告刊登流程:

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收狀民事執行處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記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鑑價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第1次拍賣第2次拍賣第三次拍賣公告承買3個月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拍定或承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拍定人聲請點交命債務人自動履行書記官現場履勘強制執行點交執行完畢。

臺灣00地方法院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0月0日

發文字號:0院000司執字第****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向承辦股申請。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00年*月*日下午00時0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00年*月*日下午0時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七、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 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 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十、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十一、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買受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十二、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三、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十四、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十五、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六、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七、 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八、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九、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苗栗縣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二十、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二十一、其他公告事項:(一)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出價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二)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三)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四)本件土地依都市計劃編為農業區。附表:

法拍公告刊登注意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請債權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請刊登新聞紙,應按本公告格式逐項抬頭。不可依接排方式刊登,並應確實校對。如排印錯誤應即刊登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錯縱更正亦為無效。如距離十四天以上應將全文重登,並於開標5日前檢附所刊登新聞紙及收費單一併送法院。

 

5656公告法拍公告刊登 洽詢專線

法拍公告刊登詢問請撥(02)2928-4898 蘇小姐

法拍公告刊登->傳真估價專線(02)2929-0261 (請留下您的聯絡資料)

圖檔或掃描檔請e-mail:a29295513@hotmail.com

臺灣00地方法院公告(第0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311

發文字號:0O98OO字第00000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索取,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院民事執行處。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990000日下午3時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990000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七、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投標人應提出身分證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具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

()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二、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嘉義(縣)(市)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三、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拍賣法拍屋停拍的原因

1.未登報:投標前,債權人需刊登報紙拍賣公告,如未刊登或刊登時間未達法定天數。

2.未送達(或送達不合法):拍賣時應送達債務人知悉,如未送達或送達被債務人拒收或未依法定時間送達。

3.內容變更:拍賣條件有變更,通常是點交變不點交,或有租約被債權人排除,不點交變有點交。

4.內容有誤:拍賣標示內容有錯誤,也許是法院公告或報紙拍賣公告其一有誤,法院要重新公告拍賣。

5.提供擔保:債務人提供擔保,也會暫停拍賣。

6.暫緩執行: 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暫緩執行,停止拍賣三個月,可聲請兩次,計六個月。

法拍屋拍賣撤回的原因

.和解: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達成還款和解條件,而由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撤回。

.特別拍賣,最後一次拍賣無人應買(流標),即視為撤回;債權人要重新鑑價,才會從第一次開始拍賣,但重來時間約半年以上。

第三次拍賣

拍賣之不動產經第一次拍賣或第二次拍賣流標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三條定:「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第三次拍賣:如再無人投標,再降2成〔即再打8折減價〕二拍流標後約14天內排出第三拍日期。此時法院會通知銀行是否進行〔應買程序〕

第三次拍賣法拍屋投標時間

第二次拍賣依然流標(未拍定),法官應速再行指第三次拍賣期日,並再酌減拍賣最低價額 (酌減不得逾百分之二十)。再交書記官制作第三次拍賣公告及揭示。(公告日距拍賣日亦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刊登法拍法院拍賣公告法拍屋刊登有關事宜:

1.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

2.請債權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請刊登新聞紙,應按本公告格式逐項抬頭。不可依接排方式刊登,並應確實校對。

3.如排印錯誤應即刊登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錯縱更正亦為無效。

4.如距離十四天以上應將全文重登,並於開標5日前檢附所刊登新聞紙及收費單一併送法院。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5656公告法拍公告刊登 洽詢專線

法拍公告刊登詢問請撥(02)2928-4898 蘇小姐

法拍公告刊登->傳真估價專線(02)2929-0261 (請留下您的聯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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