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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7條、第38條規定,非公務機關應於申請登記核准後2個月內,將個資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至第10款所列之事項於政府公報公告並登載於當地新聞紙,刊載新聞紙期間不得少於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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