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刊登-刊登民事裁定,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刊登,刊登民事裁定刊登範例範本,以下僅供參考,刊登民事裁定內容以法院公文為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年度司票字第00000號聲請人00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設000000000樓之0法定代理人000住同上相對人00000000000000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00000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00萬元,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00000日簽發之本票1紙,付款地未載,金額新臺幣000,000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0000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華民國000000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00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司催字第0

聲請人00000000000000樓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0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000

附表:        000年度司催字第0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00商業儲蓄銀行   00 - ND-0000000~0000000    0      0000

002    00商業儲蓄銀行   00 - ND-0000000~00000006   0      000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年度司催字第000號聲請人0000000

000000樓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0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000    

附表:   00年度司催字第000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000   00商業銀行00分行 0000    0000     AK0000000

民事裁定刊登專線02-2929-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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