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民事裁定,民事裁定刊登,刊登民事裁定公告問題詳情請洽02-2929-5513
刊登民事裁定公告 –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年度司催字第000號聲請人0000000000設00縣00市00路0號00樓法定代理人000住00縣00市00路0號00樓送達代收人000住00縣00市00路0號00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000
支票附表: 00年度司催字第000號(略)
刊登民事裁定公告 –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年度繼字第000號聲請人000住00市00區00里0鄰000街00巷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K000000000號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000(0,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K000000000號,最後住所為00縣00市00里0鄰00街000號)於00年0月0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家事法庭法官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書記官000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年度司催字第00號聲請人000住00縣00鎮00路000巷0號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作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000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書記官000 支票附表: 00年度司催字第0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1 000 00商業銀行00分行 00年0月0日 0,000,000元 AA0000000
刊登民事裁定公告 - 給付票款事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 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其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ㄧ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ㄧ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 年度 字第 號給付票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 年月日上午時 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刊登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公告 - 夫妻財產制公告
地方法院公告檢送本院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告一件請於收受二十日內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如未登報不發生送達效力。
主旨:
公告 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 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 號(案號為 年度財登字第 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 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號)住所。妻: 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號)住所: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刊登台灣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公告 - 限定繼承事件
聲請人 住 縣 鄉 路段號,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申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 ( 、民國 年月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 、生前最後處所: 住 縣 鄉 路段號)於民國 年月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是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中華民國年月日臺灣 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年月日書記官
刊登法院民事裁定公告 - 判決離婚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院 年度婚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 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 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ㄧ、本案是 年度婚字第 號 與 間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上午時 分在本院家事法庭( 縣 路 段 號)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刊登民事裁定公告請先傳真估價:02-2929-0261
服務專線02-29295513
刊登法院公告http://www.5656.com.tw/tel/0229284898pf.htm、http://tw.myblog.yahoo.com/5656-2
刊登公告http://www.5656.com.tw/tel/0229284898rf.htm
刊登法拍屋公告http://pinkbabyegg.pixnet.net
刊登報紙廣告http://mypaper.pchome.com.tw/29295513/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