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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年度訴字第00號原告000失蹤人口(收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告00000000龍潭郵政00000號信箱

法定代理人000住同上訴訟代理人000律師複代理人000律師000住馬祖南竿郵政000000號信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

告負擔。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如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起訴狀雖列名000為共同原告,惟未經000簽名,此部分起訴不合程式;且000於民國00年間出海捕魚,落海失蹤,現係失蹤人口,有本院00年度家催字第0號及00年度亡字第0號卷可憑,則000於狀首列000為原告,然於狀尾亦僅自行具其名提出本件訴訟,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原告000之訴之顯不合法,且無從補正,爰依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00000日民事庭審判長法官000法官000法官000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00000日書記官000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0號聲請人000住金門縣00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W000000000號被繼承人000生前最後住所:金門縣0000000號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000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准對被繼承人000(0,民國0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金門縣0000000)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凡被繼承人李賢閉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000遺產負擔。理由

一、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人得向法院陳報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又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其債權。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復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且登載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明人如為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前條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前項6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此觀中華民國00000日修正生效之民法第1148

2項、第1156條第1項、第1156條之11項、第1157條以及非訟事件法第142條第1項、第143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等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000之兄,因被繼承人於民國00000日死亡,其為被繼承人第三順序之法定繼承人,惟前順位之法定繼承人已拋棄繼承。又其已知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國稅局、金門監理所,其餘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債務人無法詳細得知,爰依前開法條之規定,為其陳報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本院准予拋棄繼承函、遺產清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依職權調閱之本院00年度繼字第4344號全卷,認合於前開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第141條規定,是聲請人之陳報,於法並無不合。本院爰依首揭規定依公示催告程式為陳報債權之公告,並限期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000日家事法庭法官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000日書記官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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