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公告 - 登提存所公告 取回辦理提存物檢附文件
(一)取回提存物聲請書 (1式2份)-請於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下載
(二)提存書正本-遺失提存書正本者,仍須備齊其它文件,併具狀「聲請公告遺失提存書」,經提存所通知刊登公告後,再自行登報
(三)假扣押(或 假處分)聲請狀影本
(四)假扣押(或 假處分)裁定影本
(五)民事起訴狀影本 + 民事判決書影本 + 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 (須全部勝訴)
或支付命令聲請狀影本 + 支付命令影本 + 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影本 (須全部勝訴)
或民事起訴狀影本 + 訴訟上和解/調解筆錄影本 (須全部勝訴 或 對造同意取回)
或返還提存物裁定書正本 + 返還提存物裁定確定證明書正本
或行前撤回證明書正本
或未執行證明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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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專線:02-29295513
傳真專線:02-29290261

△法人(公司行號)取回時:(1)最近3個月內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之影本(印章若與提存書上之印章不同時,則應提出抄錄正本,並於所需文件上蓋此抄錄上之公司大小印章。)(2)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影本(3)法定代理人身分證之影本
△個人取回時:(1)提存人身分證影本(2)印章若與提存書上之印章不同時,應提出最近3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正本,並於所蓋文件上蓋此印鑑章。(3)若提存人已死亡,須由全體繼承人具名聲請取回,並提出提存人之除戶證明影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影本、繼承人之身分證影本、繼承人之最近三個之印鑑證明。
△有代理人時:1.代理人身分證之影本、印章2.委任狀(須依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規定具有特別代理權)-請於司法院網站下載列印或向法院購買
△其他:1.所有影本文件,須蓋章並具結 「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2.請依提存所指定之日期(聲請後,約8 個工作天),攜帶收件收據及收據上所勾選之文件至法院出納室領取「國庫存款收款書」,再至銀行取回「禁止背書之支票」。

刊登本票裁定 宣告死亡 法院限定繼承公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刊登公示送達 法院公示催告  報紙支票遺失股票證券遺失登報,無論您在中部地區、北部地區、南部地區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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